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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服务致婴儿烫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08-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5年前,陶某付费接受家政公司的培训,成为一名专业的母婴护理师。3年前,陶某受雇来到刘女士家,照护其刚出生的女儿小月30天。刘女士与陶某及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三方约定:刘女士支付9800元给家政公司;陶某提供30天的母婴护理等服务,获取报酬5500元。

  服务期间,小月肚子胀气,陶某用毛巾包裹一个装有60度热水的储奶袋为其热敷,不料,渗漏的热水将小月烫伤。

  刘女士将陶某及家政公司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小月一家因案涉事故已产生损失10万余元;陶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小月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该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负有培训、审核月嫂技能水平的义务,亦负有部分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陶某承担八成赔偿责任,该家政公司担责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生活中,部分家政平台公司由于缺乏相应护理规范指引,无法保证服务质量。本案中,服务公司对陶某的培训和考核以及发放合格证书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陶某服务能力和信用的一种背书。该案判决家政公司承担一定责任,有利于推动家政行业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家政纠纷因证据不足难以追责,建议消费者与家政人员及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明确服务内容和风险条款;查验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体检报告;对特殊婴儿照护签订补充协议;重大护理操作多人协作监护;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医疗记录等证据。

  此案警示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呼吁行业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唯有供需双方都筑牢法治防线,才能让母婴护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母婴健康安全。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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