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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丢失怀疑骑手?骑手名誉受侵害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3年8月1日,被告H公司顾客反映其下单的外卖订单未送达,H公司查看监控后发现该订单货品由原告骑手夏某取走。第二日,H公司员工通过外卖平台联系夏某,反复要求夏某提供全身照片以核对监控视频画面。夏某表示该订单已转单,不是由其配送,货品丢失与其无关,H公司应报警调查。但H公司未报警。

  2023年8月3日,夏某不堪H公司持续骚扰,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双方在H公司所在商场对质。H公司认为虽然该订单记录显示夏某已转单,但夏某是初始接单,知晓订单信息,仍然可以获取订单货品。H公司称,其已询问和核对转单骑手信息,认为取走货品的不是转单骑手,那就只能是夏某,且监控画面中的人员与夏某相似。夏某十分愤怒,认为H公司持续污蔑其取走订单货品。对质期间,有物业人员在场,并有多名外卖骑手在场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应当对H公司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夏某主张H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予以支持。遂判决H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夏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H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货品丢失事件可以依法采取自助行为,但前提是当时具有紧迫性,且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采取不当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骑手专送外卖订单,一旦被怀疑“偷”订单,“弄丢”订单,将极大影响夏某的职业信誉。H公司所称订单丢失的第二天,夏某坚决否认并要求H公司报警,但H公司未报警,夏某持续陷于被怀疑状态。此后,H公司在警察、物业及其他外卖员在场的情况下,仍然怀疑夏某“拿走”“弄丢”订单,导致夏某社会评价降低。

  H公司作为理性社会人,应当知晓其行为将贬损夏某的名誉,存在过错,已构成对夏某名誉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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