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小张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游玩。一天晚饭后,为了烘托气氛,公司购买了烟花并组织燃放。在燃放过程中,小张被一枚倾倒斜射的礼花弹打中受伤。小张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出院后,小张与公司协商赔偿,但遭到拒绝。经鉴定,小张构成为7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小张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辩称,其是出于人道考虑才为小张垫付的医药费,对小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希望法院在分清法律责任,明确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与其同事在公司组织下燃放烟花爆竹,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之责。小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存在的危险,由于其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小张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小张主张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将依据已确认的费用并参考小张的伤情等客观情况酌情予以判处。小张主张后期医疗费6万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小张可在今后医疗费实际发生时,继续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3.8万余元。
![](http://www.ruleoflawnews.pub/upfiles/2502/1739440200406.jpg)
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因个人不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他人受伤,燃放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违反当地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擅自燃放或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内燃放,导致受伤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儿童参与燃放,应有成人陪同并监护。如果因他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应立即就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同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