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被告人付某、被告人刘某与贾某一起聚餐,期间付某饮用白酒。饭后,刘某驾驶其无号牌摩托车载付某、贾某一同回家。行至途中时,付某提出驾驶摩托车,刘某不但不劝阻,反而将摩托车交给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付某驾驶。付某驾车后载刘某与贾某行至某地施工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造成付某、刘某、贾某三人受伤。经抽血检测,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与道路施工方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已处理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被告人刘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付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付某上道路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结、积极处理事故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常见情形有: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3.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借车人使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记“酒后不开车”,勿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借车需谨慎,车主借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要考虑对方是否存在醉酒等情形,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崔鹏宇 作者: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