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 推进新征程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意见规范中管高校联合审查调查工作 持续提升执纪执法质效
聚合力谋新篇——2024年度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述职会侧记

微信群抱怨工资少发,遭辞退?

发布时间:2025-02-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吴某在公司微信群中发信息:“这工资咋发的,上半个月和不上班的发的一样”。

  随后公司人力员工在群中回复:“吴某直接来人事办手续”。

  次日该公司向吴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吴某言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

  吴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之间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所得,亦不得询问公司其他员工的薪酬所得,违反此规定的员工应受到相应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导致解聘”,故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虽规定员工不得泄露、打探其他员工薪酬,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根据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后果等进行处理。吴某在异议中并未泄露、打探工资数额,公司虽主张吴某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公司主张吴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

  获得的劳动报酬与付出的劳动是否对价,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劳动者对自身薪酬提出异议时,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具有管理职能的一方,应及时给予说明及反馈,以保证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充分实现。

  基于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及管理权,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要求劳动者对薪酬予以保密。但同时,用人单位自身也要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当劳动者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且未违反规章制度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